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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互联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衡水市互联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Internet Society of Hengshui”,缩写为“ISHS”)。
第二条 本协会是衡水市从事互联网产业和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为衡水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衡水市庆丰街品卓宾馆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互联网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政策,撰写互联网行业专题调研报告,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参与市政府组织的有关互联网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互联网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相关政策和立法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制定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依法维护互联网行业和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国内省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内互联网政策、规范和标准制订等事务。
(五)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良好风尚及整体利益。
(六)开展培训与咨询,组织信息交流,办好协会刊物、网站、简报和有关业务书籍,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
(八)开展互联网行业调查和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组织评估、信息发布、经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准入资格的初审工作。
(九)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
(十)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协会的相关活动;
(三)优先在协会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四)优先参加区域和行业的市场机会联合拓展活动;
(五)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退会的自由;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与声誉;
(三) 积极支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和任务;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及统计资料;
(六) 对协会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提供的统计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七) 维护和增进行业之间的团结和协作,不做有损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应坚持行业自律;
(八) 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衡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罢免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理事长,除理事会表决之外,另需经过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衡水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衡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衡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衡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衡水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衡水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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